學會章程

台灣氣膠研究學會章程

台灣氣膠研究學會第八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97.7.26)討論通過
台灣氣膠研究學會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97.9.26)通過
台灣氣膠研究學會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99.12.18)討論通過
台灣氣膠研究學會第十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100.3.19)討論通過
台灣氣膠研究學會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100.10.13)通過
台灣氣膠研究學會第十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104.3.21)討論通過
台灣氣膠研究學會第十四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108.6.29)討論通過
台灣氣膠研究學會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108.10.4)通過
台灣氣膠研究學會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110.9.24)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氣膠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Association for Aerosol Research, 簡稱TAAR)。

第三條 本會所稱氣膠係指氣體及懸浮於其中之微粒之兩相體。本會以加強國內外研究氣膠人士之連繫,提昇氣膠科學及技術水準,促進環境保護及人體健康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處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促進氣膠科技之基礎與應用研究。
舉辦氣膠相關之研討會。
訓練並培養氣膠科技人才。
促進國際間氣膠科技之交流及合作。
出版有關氣膠科學與技術之刊物。
促進環境工程科技發展,並維護人體健康。
促進粉粒體材料科技之發展。
促進其他相關氣膠科技之發展。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 (一)正會員 (二)團體會員 (三)初級會員 (四)贊助會員 (五)榮譽會員。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審查。

第七條 入會資格:

                 一、正會員:凡大專院校畢業;或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從事和本會宗旨有關之工作或研究達2年以上,並願遵守本會宗旨者,經正會員2人之推薦及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之正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與氣膠科學及技術相關之機關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之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2人(為會員代表)行使會員權力。
                 三、初級會員:凡認同並願遵守本會宗旨者,經正會員2人之推薦及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之初級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機關或團體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五、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氣膠科技具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八條 初級會員從事氣膠科技研究或環境保護工作年資達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者,得由正會員二人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為正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 按規定繳交會費,並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 擔任本會所推派(或指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 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違法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正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正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初級會員」僅有表決權,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贊助會員」和「榮譽會員」得針對會務提出建言,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經刑事判決確定或被通緝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提名辦法,得由當屆理事會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本會會長(理事長),另二人分別為第一副會長及第二副會長。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會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按順序指定第一副會長或第二副會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本會監事之職掌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監督基金之保管及經費之使用。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調查及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七、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決議聘請榮譽會長若干人。本會得由理事會決議聘請榮譽理事及榮譽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同理事與監事之任期。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正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者。
三、曠廢職務或違反法令及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無故連續缺席二個會次以上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至三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任期二年,承會長之命,負責秘書處事務之處理;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工作人員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秘書長若為現任理事或監事,須先辭去其職務始得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財務委員會掌管本會財務之籌措、運用、調度等業務,其主任委員(財務長)須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前項財務長不得由選任之理事或監事擔任。財務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由會長聘任之。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均為兩年。前項財務長若為現任理事或監事,須先辭去其職務始得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學刊諮詢委員會,置委員與顧問若干名,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委員及顧問聘期為三年,且得連任之。本會歷任榮譽會長為本委員會當然準候選人,經徵詢其意願後,為學刊諮詢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若委員候選人數低於九人,由會長直接聘任之。若超過九人,則由具投票意願之歷任榮譽會長經投票選出,由會長聘任之。本委員會須於任期開始第一年內召開遴選會議遴聘學刊總主編(Editor-in-Chief),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決議之。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有關本會學刊總主編遴選與聘任事宜。
二、有關本會學刊長程發展計畫之諮詢事宜。
三、有關本會學刊各項業務推行及制度改進之建議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視需要設置其他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辦理相關事務,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會長任命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則由主任委員提名,由會長聘任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各部門新舊任人員及會務之交接應於選舉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得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使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使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使之。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監事會議時,秘書長、財務長、各委員會相關人員,均應列席並提出工作報告。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 正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2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3 初級會員新台幣叁佰元。

二、常年會費:
1 正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2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3 初級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三、永久會費:
1 永久正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2 永久團體會員新台幣壹拾萬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正會員、團體會員及初級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機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六條 本會各項會務執行之有關細則,視需要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函請內政部核准備案,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八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台(82)內社字第8207383號函准予備查
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九十七年月日台(97)內社第號函准予備查
一OO年十月十三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一OO年十一月十四日台內社第1000218314號函准予備查
一O八年十月四日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一O八年十一月五日台內團字第1080069103號函准予備查
一一O年九月二十四日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一一O年十一月八日台內團字第1100054840號函准予備查